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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委员会发布通报修订关于化妆品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 2018-11-01 10:41:56 阅读次数:[]
  • 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8日,发布了G/TBT/N/EU/613号通报“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关于化妆品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III和V(及其附录)”。通报的内容“本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旨在限制在洗发液(0.2%)、面霜(0.2%)、清洗型洗发水(0.5%)、足部护理产品(0.2%)种使用氯咪巴唑作为防腐剂及在清洗型洗发水中作为去头皮屑剂(0.2%)”。通报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通报之后60天,拟批准日期为2019年2季度,拟生效日期为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

    背景内容

    1.化学物质“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在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INCI)中被命名为氯咪巴唑,目前,氯咪巴唑在化妆品中作为防腐剂最大浓度为0.5%。氯咪巴唑列在欧盟委员会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V第32条中。根据法规(EC)No 1223/2009第14(1)(d)(ii)条,氯咪巴唑也可以包含在化妆品中,用于除防腐剂以外的预期用途,但是,仅限于附件V第32段中规定的浓度限值内。

    2.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在2018年6月21日至22日的全体会议上,在其先前对氯咪巴唑的意见的补遗中得出结论为,在总体暴露情况下,氯咪巴唑在面霜、洗发水、足部护理产品中用作防腐剂,浓度不超过0.2%,在冲洗型洗发水中用作防腐剂,浓度不超过0.5%都是安全的。

    3.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还得出结论,在总暴露情况下,当氯咪巴唑用作冲洗型洗发水的去头皮屑剂时,浓度不超过2%,是最安全的。

    4.根据附录,在所有化妆品中目前允许使用氯咪巴唑作为防腐剂或非防腐剂的最大浓度为0.5%,这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因此,在面霜、洗发水、足部护理产品和洗去型洗发水中使用氯咪巴唑作为防腐剂的时候,面霜,护发液和足部护理产品的最大浓度应为0.2%,冲洗型洗发水的最大浓度为0.5%。

    5.当氯咪巴唑在冲洗型洗发水中用作去头皮屑剂时,最大浓度不应该超过2%。

    6.因此,欧盟委员会法规(EC)1223/2009号也应该进行相应修改。

    7.应该允许行业在合理的时间段内通过对产品配方进行必要的调整来适应新的要求,以确保只有符合新要求的产品投放市场。还应允许行业在合理的时间内撤回不符合市场新要求的产品。

    8.本法规规定的措施符合化妆品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修改内容

    在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III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附录I

    参考编号

    物质鉴定

    限制

    物质名称/INN

    常用成分名称词汇表

    CAS号

    EC号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最大浓度

    其他

    A

    b

    C

    D

    e

    f

    g

    H

    310

    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

    氯咪巴唑

    38083-17-9

    253-775-4

    冲洗性去屑洗发水

    2.0%

    用于除抑制产品中微生物繁殖之外的目的。这个目的必须在产品的介绍中明显。

    附录II

    参考编号

    物质鉴定

    限制

    物质名称/INN

    常用成分名称词汇表

    CAS号

    EC号

    产品类型身体部位

    最大浓度

    其他

    A

    b

    C

    D

    e

    F

    g

    h

    310

    1-(4-氯苯氧基)-1-(咪唑-1-基)-3,3-二甲基丁-2-酮

    氯咪巴唑

    38083-17-9

    253-775-4

    洗发水

    面霜

    足部护理

    冲洗性洗发水

    0.2%

    0.2%

    0.2%

    0.5%

    自生效之日后 6个月,氯咪巴唑在化妆品中不是用作防腐剂保存目的,不遵守本法规规定的限制,不得进入联盟市场。

    自生效之日后 6个月,氯咪巴唑在化妆品中用作防腐剂保存目的,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得进入联盟市场。

    本法规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生效。

    本法规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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